FUSO 3.49噸車型已完成載重升級
依據交通部於108年10月1日修正道路安全交通規則第24條(中華民國95年10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新登檢領照之小貨車得另辦理載重變更登記檢驗)與第79條(依第24條第4項規定,變更載重登記之小貨車,不得超過登記之載重限制)規定,為確保FUSO車主的權利,FUSO 3.49噸五期國產車型已於11月19日取得總重5噸的申請核可。
因此,即日起,凡FUSO 3.49噸五期國產車的車主,皆可逕行至監理機關辦理載重變更,監理機關將會重新核定車輛之載重量。
FUSO四期車型與進口車型之載重變更正在審核中,待取得後將另行公告。
FUSO四期車型與進口車型之載重變更正在審核中,待取得後將另行公告。
五期國產車輛定義:
- 2013年1月1日以後出廠之車輛
- 廠牌為中華之車輛
- 引擎型式為4P10之車輛
汽車所有人申請程序如下:
汽 車 所 有 人 |
汽車所有人提出變更登記檢驗 | 檢附下列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變更檢驗 1. 異動登記書 2. 行車執照正本 3. 新領牌照登記書正本 4. 輪胎荷重資料(車輛所裝配輪胎規格大於或相同於原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規格者,得免檢附) 5. 核定載重量變更審查合格報告(得以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資料代替) |
監 理 機 關 |
辦理使用中小貨車核定載重量變更登記檢驗 | 1. 應依實際車輛過磅取得車輛空重,再依專業機構核定可乘載最大總重量扣除車輛空重後,重新核定車輛載重量。 2. 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及案內車輛行車執照註記變更後之載重量,且該載重量值得使用至出廠年月滿十八年止,屆滿後由公路監 理機關逕予註銷註記。 |